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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7 点击:

奥 地 利

 

 投资环境
(一)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
奥地利地处欧洲中部,是欧洲重要的交通枢纽。近年来交通运输情况如下:
铁路:2002年全国铁路总长5616公里,客运量1.848亿人次,货运量8721.5万吨。
公路:2001年全国各类公路总长约1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和快速路1999公里。
水运:内河航线长350公里。客船331艘,货船142艘。2002年多瑙河货运量1231.6万吨。
空运:航空公司、蒂罗尔航空公司和劳达航空公司共同组成AUA集团,有94架飞机,飞往65个国家129座城市。有六个机场,主要国际机场是维也纳施威夏特机场。
2、邮政
由于目前所使用的设施中汇集、分类和分拣处理程序已不适应用户和企业的需求,奥地利邮政公司决定投资 2.21亿欧元,将现有的 14个处理中心整合成 6个高度现代化的物流中心。新的物流中心简化和加快了邮件的处理过程,其主要优点是邮件时限缩短,增强可靠性和用户服务功能并节省开支。
在新建的维也纳信函中心,员工不仅在邮局接受培训,还要接受设备厂商的技术培训,因为奥地利邮政认为,可靠的服务要以员工的素质和客户的满意为前提。
由于处理中心从 14个减少至 6个,奥地利邮政将陆路物流运输也进行了结构调整,使中心间的连接更符合时间要求。到目前为止,中心邮件的运输主要是由夜间的公路和铁路完成。有严格时限要求的邮件主要依靠汽车运输,一般邮件由铁路承担运输。
(二)金融环境
1、奥地利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
(伦巴第贷款)和证券回购。
——外汇票据再贴现,即央行对商业银行所贴现的外汇票据的再贴现。再贴现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它是其他利率赖以确定或形成的基本标准,即所谓的央行基准利率。央行所确定的再贴现率是对银行系统和经济其他部门发出的重要信号,直接影响市场利率水平的走向,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证券抵押贷款,又称伦巴第贷款,是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由证券作为抵押的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这种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央行高成本的融资,1995年3月其利率为5 25%,而同期的再贴现率为4%。因而目前商业银行很少使用这种形式向央行融资,使其在货币政策工具中不再像过去那样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
——证券回购,即中央银行根据商业银行的要求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央行按一定的价格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按商定的价格再从央行买回这部分证券。根据商业银行的要求,中央银行还进行反向的回购,即央行按一定的价格先卖出持有的证券,同时约定在其后某一时间按某一价格从商业银行再买回这部分证券。
奥地利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另一重要工具是对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管理。央行对最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持谨慎的态度,一般很少变动,除非是在此项调整必不可少的情况下,经和欧盟协调后,再作适当的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重要性体现在央行的日常管理中,首先是央行把商业银行的最低存款准备金数量作为重要监测指标,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帐户中最低存款准备金的月平均余额是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指标。其次是央行对最低存款准备金率实行严格的管理,每月以4天的存款余额,即上个月的23、30日和本月的7、15日的余额核定最低准备金。第三是对不同期限的存款规定缴纳不同比例的存款准备金。
1992年以来奥地利中央银行加强了利率在货币政策工具中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利率对货币市场供求进行调控。在央行利率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是再贴现率,它是其他利率形成的基准。其他利率包括伦巴第贷款利率、隔夜拆借利率、回购市场利率和央行存款利率,其中最高的伦巴第贷款利率,最低的是央行存款利率,属于央行制定的利率,隔夜拆借利率和回购市场利率则在这两者之间根据市场供求上下波动。
三、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
奥地利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政府部门是奥地利联邦政府财政部,奥地利国家银行负责协助财政部对商业银行实行监管,这是奥地利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银行法中,对于商业银行从设立到日常经营的监管,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授权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监管。
1 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在监管中的关系
在奥地利,银行法赋予财政部一系列手段来对商业银行实行全面的监管,包括银行设立的审核批准、财务报表的审查、现场稽核、行政处罚等。财政部有一个司专门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管,其中有一个处又专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业的监管。在银行监管处内又分为4个小组,一是负责监管股份制银行、外国银行和州抵押银行;二是监管储蓄银行、住房信贷协会、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三是负责国际关系;四是负责法律事务。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得到法律和组织上的保障。
奥地利中央银行也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最主要的监管职能是对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进行分析,检查商业银行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随时向财政部报告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1994年成立了一个4人(2人来自财政部,2人来自中央银行)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央行提出的分析意见进行讨论,并向财政部提出咨询意见,有权建议对哪家银行进行现场稽核,由央行的稽核部门具体执行,所需费用由受稽核的商业银行支付。
2 商业银行设立阶段的监管
商业银行的营业执照由财政部负责颁发。银行法中对设立商业银行标准的要求作了很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和储蓄银行,其他类型银行都有专门立法作规定。
(2)银行章程,其中不可包含任何不能确保资产安全或影响银行业务正常运营的条款。
(3)营业计划,包括申请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内部稽核制度、3年业务计划等。
(4)资本金,最低实收资本为7000万奥地利先令。
(5)股东资格,股东必须证明资金的来源,持有银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必须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
(6)管理人员资格,要有相应的理论和业务知识,有3年以上类似机构的管理经验,不能在其他机构任职,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至少要有两名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奥地利居民,至少有一人熟练掌握德语。外国银行的管理人员必须得到其本国银行监管部门的许可。
外国银行在奥地利设立分行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包括提交该银行近3年的年度报告、该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范围、必要的营运资金、该银行总行与分行之间的权限划分、该银行所在国监管当局同意该银行在奥地利设立分行的确认书等。
3 资本充足率和稳健经营监管
奥地利银行法对于奥地利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稳健经营制定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银行的安全运营,保护存款户的利益。
1993年颁布的新银行法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8%,并把资产的风险权数分为四级:0%,20%,50%和100%,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加总。0%权数的资产包括:现金、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OECD中央政府债务、其他信用机构以联邦政府债券抵押的借款、以该银行发行的存单抵押的借款、无风险的信托资产等。20%权数的资产包括:OECD国家银行的借款、非OECD国家的银行不超过1年的借款、OECD国家地方政府的债务、国际金融组织的债务等。50%权数的资产包括:抵押贷款和抵押债券、金融租赁资产。其他所有资产则都为100%风险权数的资产。
银行法规定对于银行稳健经营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大额信贷的监管。所谓大额信贷是指超过银行自有资金15%的贷款。对于某个客户的单笔贷款超过自有资金的15%,要经过银行监事会的批准,并要向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报告。银行对某个客户的信贷总额不能超过银行自有资金的40%,所有大额信贷的总量不能超过银行自有资金的800%。
银行法对于银行稳健经营的另外一项主要规定是对银行资产流动性的要求。银行法中规定银行资产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一级流动性资产必须达到10%,二级流动性资产必须达到25%。
4 商业银行的报表报告制度
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定期向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报送有关的业务和财务报表和报告,这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以此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中央银行全面汇总并分析商业银行的各种报表与报告,成为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础,奥地利国家银行也确实重视这项基础工作,并不因为监管商业银行是财政部的责任而放松此项工作的力度。
根据银行法和国家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与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每月的资产负债表、季度损益表、经审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每月的大额信贷报告、半年的信贷结构报告、年度的客户数量报告、每月的主要贷款(超过500万奥地利先令)情况报告等。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报表与报告进行分析的方法之一是对某一家银行的业务情况,如贷款量、外汇业务量等与同一类型的其他5家银行的平均值进行比较,作为在法律所规定的最基本标准之外评价银行经营状况的一项指标。这种办法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衡量标准,有利于央行和财政部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2、金融市场体系
货币和汇率  
奥地利的货币为奥地利先令.奥地利当局旨在使先令和参加欧洲货币体系的货币维持稳定的关系,但不承担任何正式的义务.奥地利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远期汇率由市场力量来决定,国家银行不进行干预,对商业银行的交易业务也不干预.奥地利官方对外汇买卖既不征税,也不给予补贴.
1962年8月1日,奥地利正式接受基金协定第八条第2、3、4节所规定的义务.
外汇政策   
奥地利取消外汇管制、实行外汇自由是逐步推行的,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1986年首先开放旅游支付往来自由,1988年取消了某些对长期资本往来的严格限制,1990年又进一步放宽对短期资本往来的管制,从1991年11月4日起取消了外汇管制,实现了外汇的完全自由化.
外汇管理机构  
大多数的外汇交易是由奥地利国民银行指定的奥地利银行办理的.现行国际交易中对伊拉克政府在支付和汇出方面的某些限制仍然有效.根据1984年外贸法以及1988年的外贸法修正案,对商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业产品的许可证由联邦经济部颁发;有关农产品的许可证由联邦农林部颁发.奥地利海关被授权代理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对外结算货币
与所有国家的结算既可以使用可兑换货币,也可以通过自由先令帐户进行。
    非居民帐户管理
非居民可在奥地利的银行自由地开立自由先令帐户.此类帐户余额可以自由地兑换成任何外国货币.帐户之间可自由转帐。
此外非居民还可以开立非居民外币帐户.此类帐户的管理办法与自由先令帐户管理办法相同。
    非贸易外汇管理
1.非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非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由地存入官方指定银行.进入奥地利的个人,可以自由携入奥地利或外国银行的票据和硬币.
2.非贸易外汇支付管理
    居民可以进行非贸易外汇支付,可以自由地与非居民洽商并进行非贸易外汇支付.以旅游为目的在国外旅游的居民可以向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或不受限制地从非居民那里获得短期贷款.
    黄金管理
《外贸法》规定,某些黄金进口(如金箔)需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由经济事务部(负责对工业用户)和海关负责发放.
(三)科技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
1、主要大学
奥地利拥有国立大学和院校18所,其中6所艺术类院校,1所私立大学。
12所主要综合性大学:维也纳大学、格拉茨大学、萨尔茨堡大学、因斯布鲁克大学、维也纳兽医大学、格拉茨技术大学、维也纳技术大学、莱奥本矿业大学、维也纳农业大学、维也纳经济大学、林茨大学、克拉根福特大学。
6所音乐艺术性院校:维也纳艺术造型学院、格拉茨音乐与表演艺术大学、维也纳音乐与表演艺术大学、维也纳应用艺术大学、萨尔茨堡莫扎特音乐与表演艺术大学、林茨艺术与工业设计大学。
1所私立大学提供学位后的继续教育:克勒姆斯多瑙河大学。
另外,今年新成立了三所医科大学,它们原来分别是3所综合性大学中的医科学院:格拉茨医科大学、因斯布鲁克医科大学、维也纳医科大学。
2、总体科研水平
    2004年,奥地利政府为了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通过立法,大举改革现有的研究促进体制,出台了重大的改革措施。研发经费大幅度上升,正朝着实现欧盟研发经费投入到2010年占GDP 3%的目标迈进。“可持续经济”研究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奥地利的经济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改善生活和环境条件,建立生态效益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联邦教育、科学和文化部启动了“可持续发展研究”计划,目标是为解决自然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提供管理知识。大学科研,尤其是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酝酿多年的研究促进体制改革付诸实施
奥地利《研究促进体制改革法》于2004年6月17日和7月1日先后获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通过,并于9月1日由联邦总统签署后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奥地利酝酿已久的科研体制改革完成了立法并付诸实施。这是改革传统的研究资助体制,改善科研创新环境,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一) 成立奥地利研究促进公司
      工业研究基金会(FFF)、奥地利技术投资公司(TIG)、奥地利空间局(ASA)和奥地利国际科技合作局(BIT)4大研究资助机构被合并成为奥地利研究促进公司(FFG)。它是奥地利联邦的中央科研资助机构,主要负责资助奥地利的工业应用研究。到2006年,它的研究经费预算将由目前的3亿欧元增加到3.5亿欧元。FFG作为中央的工业研究的促进和咨询机构将为工业基础研究、创新开发、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服务。它以公司体制运作,有望成为与国际接轨的、兼有资助和中介职能的最佳研究促进机构。
    (二) 改革科学研究基金会
     在这次改革中,奥地利基础科学研究与工业应用研究的资助在组织机构上仍然保持分离。科学研究基金会作为以基础科学领域研究、大学科研和青年科学家的创新研究为主要对象的联邦科学研究资助机构而得到继续保留,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目标是:建立高效的组织结构,引入现代的行政管理机制,提高透明度,提高资助机构之间的协调性。改革措施包括:①成立监事会;②精简理事会和代表全会,进行新的组织任务分工;③实施长期项目资助计划,并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机制。
    (三) 改革研究、技术发展委员会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加强委员会的自治和保障其法律地位。改革措施包括:将委员会改成为独立法人机构;强化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自由;建立委员会全会和业务领导两级组织。到2006年,该委员会将掌握大约3亿欧元的国家研究、技术和发展基金以及6亿欧元的国家专项研究开发攻坚资金,通过透明的决策程序用于项目资助计划。
    (四) 建立国家研究、技术和发展基金会
创建国家研究、技术和发展基金会的基本目的是资助国家中、长期研究和技术重点项目,以及高质量、高水平的创新项目。基金会的资金来自国家银行和欧洲重建计划基金(ERP-Fonds),从2004年起,预计每年获得基金1.25亿欧元。
    二、“可持续经济”计划获得阶段性成果
为了使奥地利经济向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联邦交通、创新和技术部于1999年实施“可持续经济”研究发展计划。该计划包括“未来房屋”、“未来工厂”和“未来能源系统”3个重点研究开发领域。
    (一) “未来房屋”计划(1999~2007年)
“未来房屋”计划旨在在太阳能和节能建筑领域进行创新,通过研究开发,把新房屋和旧房屋改造和建设成符合经济、生态和社会要求的示范性建筑。
      通过近6年的研究开发工作,已经达到了制定的主要研究目标,在开发节能和太阳能技术、被动供能住房门窗、屋顶光电系统、开发黏土和秸秆作为建筑材料以及信息技术在“未来房屋”计划中的应用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发成果,尤其在被动供能房屋和太阳能房屋建造技术等方面处于欧洲领先地位。在未来几年,还计划进行两次招标,重点是示范性建筑的评估和研究成果的推广。
    (二) “未来工厂”计划(2001~2008年)
      “未来工厂”计划是奥地利政府在当前世界各国在普遍重视环境保护,降低原材料消耗和环境污染,扩大生产中可再生原材料应用的国际形势下制定的。实施该计划的宗旨是为企业界研究开发示范性技术,研发成果通过示范项目的形式进行展示。
      该计划自启动以来,分别于2001年6月、2002年8月和2003年9月先后进行了3次项目招标。招标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重点研究开发领域:
    (1) 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创新。
    (2) 可再生原材料的应用,包括应用生物原材料在化学和技术上的新的可行性,开发以可再生原材料为基础的新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开发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与系统等。
    (3) 产品与生产服务系统。在已进行的三次项目招标中,共收受286个竞标申请,有88个获得批准,其中72个项目有企业参与。项目资助经费为1060万欧元,其中有企业参与的项目资助经费为764万欧元。部分项目已经结束,由于各个项目相互关联,研究成果可集成建立示范项目。企业界与科技界的合作,不仅使得科研成果得以迅速转化,提出新的研究思路和建议,而且可获得新的研究思路,加快科研。
3、奥地利商品原产地规则及商标、专利注册管理规定
一、商品原产地规则
奥地利执行的是欧盟原产地规则。
二、商标和专利注册管理
奥地利在商标和专利管理方面分别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联邦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小型专利法、图案设计法以及半导体产品法等,以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奥地利联邦经济部所属的奥地利专利局是负责奥地利商业权益保护的中央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处理商标和专利等具体有关事务。
根据有关法律,凡具备新颖、创造和使用性的发明均可在奥地利申请专利权,专利保护范围限于奥地利,保护期从申请之日起最高可为20年。发明者在申请专利时,应向奥地利专利局提交申请表、书面说明、权利要求等有关文件。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缴纳700奥先令的申请费,专利授予后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年费。
依照巴黎公约,专利申请人在公约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就同一发明又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
奥地利专利局是奥地利商标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商标保护申请处理、审查和注册。目前,在奥地利注册的国内和国际商标己超过30万个。
在奥地利申请注册商标时,须提供申请人的材料、注册商标的原因和愿望、代理人的材料,并附上商标的式样;由代理人出面代理时,应提供委托书及公证件,提供有关费用已支付证明,如:保护期限费为2,000奥先令,注册印刷费350奥先令以及注册确认签证费60奥先令。如果申请未获批准,已交纳的费用将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如要求优先权,须在申请时一并提出。在奥地利的商标注册申请费为950奥先令。
依照马德里商标协议,在奥地利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奥地利专利局与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系申请,从而使商标获得在世界范围其他国家的国际性保护。
在奥地利没有长期住所或公司的外国人,在奥地利申请专利或商标时,可委托国家指定的专业律师或机构办理。
4、奥地利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
商标与专利
专利申请
奥地利从1810年起实施专利制度。每年受理1万件左右的申请案,批准专利为7000多件。专利的有效期为自公告日期算起18年。
审批程序
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分新颖性、独创性、工业实用性和进步性四项。凡符合上述标准发的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一些技术领域内的发明也受到专利保护,如微生物、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图形设计等方面。根据专利法,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包括:属奥地利政府专卖范围内的商品、食品、奢侈品、医药品及化学物质、消毒用品,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模和方法,以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申请专利。对单纯的计算机程序不能申请专利,但可用版权法的手段加以保护。
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局后,首先要接受一般性审查,如发现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申请手续不完备、专利说明书的编写不符合要求的都将给予退回。
一般审查通过后便进行实质性审查,再通过后便在《奥地利专利公报》上公告,同时在专利局展出申请案,供他人提出异议。展出期限为4个月。申请案展出期满,如未出现争议或有争议但已解决的,专利局给予批准,然后正式登入《专利注册》,并发给申请人专利证书,同时在《奥地利专利公报》上公布。
除基本专利外,奥地利允许申请补充专利和附属专利。 基本专利的持有者如对原发明有时一步改进时,可以申请补充专利;附属专利是指内容涉及以前批准过的专利。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优先权日期之前,对发明的使用, 只限于为投产进行必要的准备。批准专利后,3年之内应使该发明投产,否则专利局有权颁发强迫性许可证,给第三者以使用此发明的机会。
专利出版物
⑴《专利说明书》,德文,由奥地利专利局出版。内容包括分类号、专利权所有者、国别、发明名称、申请日期、优先权、专利生效日期、批准日期、发明人、相关的专利等项目,以及发明的实质、使用范围等。
⑵《奥地利专利局官方出版物。内容包括各项法律、命令、专利局的各项行政决定、通告以及申请案的审批情况和具体专利在法权方面的变动情况。
查找方法
奥地利专利局以本国专利分类法为主,国际专利分类法为辅对专利资料进行分类。其查找方法分“从分类角度查找”和“从申请人角度查找”两部分。查阅者可利用《奥地利专利分类表》、《WPI季度分类索引》(WPI Quarterly IPC Inder )和《申请人及发明人人名索引》三本出版物进行查找。
奥地利是欧洲专利局成员国,对一个想使自己的发明获得欧洲国家普遍承认的专利人来说,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是个好办法。申请书可交到慕尼黑、海牙、柏林的欧洲专利局派出机构,也可递给成员国国家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做出的某些决定,在所有成员国都将得到执行。
商标注册
在奥地利申请商标注册,从接受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申请须在注册有效期满前或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但期满以后提出的须付罚款。
奥地利的商标法规定,首先使用人享有权利,当他人抢先注册了首先使用人的商标时,首先使用人有权在其注册5年之内要求撤销对方的注册商标。但首先使用人的商标必须是在商业界获得声誉的商标,而且在对方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标是首先使用人的商标时才有这种权利。
中国于1977年4月4日与奥地利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自此,中国企业和奥地利企业同时享有在对方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保护的同等待遇。
商标与专利
原产地证书
在放宽限制的进口商品的货单中,现在少数商品要求有产地证书, 但是进口商可以要求有证书或信用证。需要有3份产地证书。产地证书必须由发货人签字, 由得到承认的商会证明,1份留作公证用,2份退回。 产地证书必须在货物通关时在奥地利进口商手中,必须表明货物的标记、编号、重量和价值。
由于奥地利对农产品、食品和动植物一类的产品在进口规定方面比较复杂,因此,出口商在发货前最好向对方打听清楚有关细则,以免发生纠纷或损失。
经济司法与仲裁
管辖范围
维也纳联邦经济联合会仲裁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性质的争议事件,有管辖权,但以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营业地在奥地利共和国境外者为限。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接受仲裁中心的仲裁,或双方共同以书面声明愿意提请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时,仲裁中心即有管辖权。仲裁在维也纳仲裁中心所在地进行,但主席团可依当事人共同请求,决定仲裁在奥地利境内或境外的任何地方进行。
仲裁程序
⑴申诉人向仲裁中心秘书处提交一式3份由德文或以合同语言所书写的申诉书,仲裁即为开始。
⑵申诉书包括:仲裁中心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详历与地址; 一定的请求事项;除有关的结算金额尚不能确定外,应写明申诉时估定的争议价额;提出请求的事实根据;对证据作详细陈述;所有有关的文件,特别是订立的各种合同。
⑶仲裁中心的秘书长应向被诉人通知该申诉书内容,同时附以仲裁规则的副本以及仲裁员的名单,并请其于30日内提出一式三份的答辩书,必要时可提出反诉。当被诉人请求时,秘书长可根据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
⑷任命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使其争议由独任仲裁员, 或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如对此未达成协议, 秘书长应请求当事人在30日内向其陈明他们的观点,如果他们同意使其争议由仲裁庭解决,就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如在该期限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则由主席团决定仲裁员。
⑸拒绝仲裁员。当事人如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仲裁员不公正;或仲裁员为一方当事人;或为某方当事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因负有债务而得对其行使追索权的人,或争议涉及仲裁员亲属、子女、监护人、养父母、养子女等理由,可拒绝仲裁员。
⑹费用保证。申诉人或反诉人,为担保支付预计的仲裁费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才能将案卷提交仲裁员。保证金的数额由秘书长根据有关条款决定。在秘书长规定的期限内,如不交纳第一笔所定的保证金,当事人的申诉或反诉的申请就视为撤回。
⑺审理。审理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进行。审理的结果须做成记录, 由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字不影响审理的进行。裁决书以书面形式产生,全部必要副本均须由全体仲裁员签字。仲裁中心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此表示不服。
费用
申诉人应向仲裁中心秘书长交纳1000先令的登记费用, 此为补偿将案件提交仲裁员以前的支出。其他费用还有管理费、杂费、仲裁员的旅差费与生活给养费等。
(四)劳动力市场情况
1、失业率
奥地利经济和劳动部(Austrian Ministry of Labor and Economy)公布,奥地利2008年2月失业人数年比下降12%至243,853人。
根据EUROSTAT的统计方法,奥地利2月失业率降至4.2%,较1月的4.3%下降0.1个百分点,并且较07年2月的4.5%下降0.3个百分点。
奥地利经济和劳动部表示,该国2月失业率为欧盟第五低,较欧盟27个成员国平均失业率低2.6个百分点。
奥地利经济和劳动部称,该国2月所有种类失业人数均有所下降。其中在奥地利生活的外国人失业人数下降16%,年轻人失业人数下降15%;男人失业人数下降13%,女人失业人数下降9.2%;建筑业部门失业人数下降18%,金属和电子部门失业人数下降14%。
2、劳工政策法规
劳工法规
奥国劳工法令比较齐全,从雇用签约开始至休假、产假、教育假、升迁规定,到契约关系终止,均受到法律的严密监督,此外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也很周全。虽然各行业因工作性质不同,劳动条件与工资水平无法一概而论,但都必须依照目前奥国劳工法有关「雇员工资标准」的规定。有关雇主与员工之间重要的权利义务情况可参考下表:
类别 劳工法令规定试用期最长一个月每周法定工时 38.5小时
休假(带薪) -服务满30天至半年,每月应有2.5个工作日-服务满半年至25年,每年应有5周工作日-服务超过25年者,每年应有6周工作日
病假(带薪) -服务满5年以下,每年有6周-服务满5年以上至15年,每年有8周-服务满15年至25年,每年有10周-服务满25年以上,每年有12周注:以上只是指支付工资的部分,此外如病假日数不足,尚可请四周额外病假,只是支付应工资的一半。
事假(带薪) 每年有一周
婚假(带薪) 三日
产假(带薪) 产前八周,产后八周
丧假(带薪) 一周
搬家假(带薪) 一天
育儿假(带薪) 产后至两年内可有30天育儿假
退休年龄 男性65岁、女性60岁
终止契约 解约期除了在劳资契约中规定外,一般:-服务未满2年,于6周前预告-服务满2年未满5年,于2个月前通知-服务满5年未满15年,于3个月前通知-服务满15年未满25年,于4个月前通知-服务满25年,于5个月前通知注:雇主如通知雇员解约,一般须于每年之三、六、九、十二月最后一日以书面通知。雇员如果主动辞职须于每月最后一日通知,并须于一个月前提出。
l 工资水准
类别 薪资水准 备注
法定最低工资 每月570欧元 所列薪水数目仅供参考
经理级 月薪2,200至2,600欧元
秘书人员 月薪1,200至1,400欧元
技术人员 月薪1,800至2,100欧元
注:上述仅系「毛薪」,此外,奥地利一般发十四个月的工资,一个月为「休假奖金」,每年六月发;一个月为「圣诞节奖金」,于每年十一月发。
另,奥地利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新制劳工「解雇」办法。现将奥地利新、旧劳工解雇办法重要内容比较如下表:
旧规定 新规定
来源:雇主负担 来源:雇主负担(同旧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拨付比率,仅规定:雇主须于劳工符合解雇条件期间(即劳资关系存在之第三年起至第廿五年止)「储备足够准备金支应」。新制规定:雇主应于劳资关系建立之第一日起(不含「试用期」),直到劳资关系正式终止为止,按月拨付员工薪资(注:总额)之1.53%作为「解雇基金」。
领取条件:任职满三年起,可以开始领取解雇金。自行辞职者不得领取。 领取条件:任职满三年起,可以领取解雇金。任职满三年后且自行辞职者,可要求暂时不领取解雇金,而可将已经积累的解雇金级数「转移」到新受雇单位。任职未满三年不得要求支?,只能「转移」已积累的解雇级数至新受雇单位。
年资与核给金额(月薪数):3年以上5年以下 25年以上10年以下 310年以上15年以下 415年以上20年以下 620年以上25年以下 925年以上 12 不再硬性规定月薪基数,而以实际缴交的累计金额为准(例:如以任职三年后遭解职计算,将只能领到约0.55个月薪资之遣散费,比旧规定要少)。平均而言,实际可?数目将比旧规定减少,而且最高解雇金?(可领到12个月的工资者),?必?在同一单位任职满37年后,才能领取,这比旧规定苛刻。
税率:应缴所得税:6%,相当于目前雇主支付第十三、十四个月薪的较低所得税率。(奥国法定雇主须于每年六月份加发员工一个月之「度假奖金」,以及每年十一月加发一个月之「圣诞节奖金」,即奥地利劳工每人每年可领取十四个月薪水。)税率:应缴所得税:6%。(同旧规定)
其它:新规定将采「不溯既往」原则,亦即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已存在的劳资关系如发生解雇情形将不适用新规定,劳方亦可选择在2002年7月1日以后自愿实施新规定。
员工社会保险
共包含医疗保险、老年退休保险、意外险、以及失业保险等项,保费及费率计算方式繁琐,惟一般而言,雇主需支付之比例约占雇员薪资之21.65%,雇员须负担薪资之17.65%。
外国人之工作证及居留签证
外籍员工受雇于奥地利公司工作时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负责核发工作许可的单位为劳工局,一般而言,奥地利劳工局对于管理及专业人员的核定标准较宽,通常以上述人员身分申请工作许可比较容易获准。但是近年来奥地利政府移民政策紧缩,对于外来人口的管制逐渐严格,对于新工作证的核发除了有配额限制外,资格审查亦日趋严格,因此以目前状况,外国人要取得工作证机会不大。
工作许可一年有效,到期须办理延期,一般而言,工作证经核发后,办理延期时较易通过。
3、欧盟就业战略导向与奥地利劳动就业动向
欧盟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通过埃森战略、卢森堡进程、里斯本战略,着手解决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欧盟就业战略是通过提出和落实政策目标来对成员国就业政策产生影响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了“四大支柱”:一是提高就业能力;二是发扬企业家精神;三是增强适应能力;四是强调机会平等。欧盟就业战略实施后,欧盟国家总体的失业率开始走低,大致维持在8%-11%之间。
虽然欧盟就业战略是一种有限的治理,大多处于协调和指导阶段,但其影响非常深远。有专家认为,欧盟有可能以劳动就业政策作为一种新的工具,对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进行整合。近年,因为欧盟逐渐扩大,原东欧一些国家廉价劳动力的冲击,加之经济增长缓慢,总体的失业率有又上升,更使欧盟各国感受到了劳动就业的压力,包括奥地利在内的欧盟成员国也都希望欧盟的就业战略在本国有更好的实施。
奥地利政府宣布要采取更积极的措施解决失业问题,通过加强培训和项目执行,提高就业者的劳动技能;鼓励创建更多的中小企业,扩大更多的劳动就业岗位;增强工人和工作组织的弹性,提高适应能力;创造就业的机会平等,禁止性别歧视。
奥地利政府强调要把劳动力的需求与合理安排持续地协调起来,通过国家的就业行动计划NAP,实现其保持比较低失业率的政策目标。据专家介绍,劳动就业政策重点始终是面向青年人和年龄较大的人,通过劳动市场服务局AMS的努力,加强对青年人的培训和年龄较大人群45岁以上的资助,同时重视扩大女性就业,以扩大直接就业。按照欧盟计算的失业率来看,奥地利明显低于欧盟7.7%的平均水平,始终处在相对有利的劳动市场形势。奥地利越来越多地采取灵活的短期就业方式,主要集中在贸易、旅游、地产、研究和与企业相关的服务领域。目前,奥地利政府也在探讨家庭与职业的和谐,而且还通过中介组织定期进行评比。
(五)商务成本
1、电力价格
奥地利的电力批发价格在欧盟十五国中居中等水平。

外国企业的设立和人员进入
 (一)概述
十年前,时值奥地利公司税制改革,本人在《奥华快讯》报第102-105期曾连续发表《奥地利公司企业组织形式浅述》一文,为旅奥华人华侨在奥成立公司或转变公司的法律形式提供参考。如今十年过去,奥地利有关法规特别是税务方面的法规有所改变,在奥华人不少已加入奥地利国籍。可喜的是伴随着祖国经济大发展的步伐,华人华侨在奥创业精神有增无减,建立新企业、成立新公司、或者公司股份转让、或者转让公司等等。在华人社会里经常提出GmbH是不是“大公司”?KEG是不是“小公司”?究竟成立什么公司?公司如何转让?公司股权如何转让?什么公司组织形式是最适合自己经营的企业形式?该如何做才更有利于自己?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为此特重写此文,以飨读者,不当之处,欢迎切磋,敬请指正.。
奥地利是一个中欧小国家,面积只有83 845平方公里,但却是世界上工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004年)已达到2万9千欧元,超过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在欧盟中排第五位。奥地利工商业如此发达,自然与她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分不开。
奥地利的商典法(Handelgesetzbuch-简称HGB)对奥地利的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命名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总的说来,奥地利公司企业的法律形式是按照企业的股东人数和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的不同形式来划分的。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即股东只有一个人的企业;一类为公司(团体)企业(Gesellschaftsunternehmen)。在公司(团体)企业中,大概也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人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一类为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人合公司有OEG、KEG、OHG、KG,合伙(Gesellschaften bürgerlichen Rechts),以及隐名合伙(Stille Gesellschaft)等形式。最常见的资合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有限公司(AG)两种形式。另外,奥地利还有特殊形式的运营企业:合作社(Genossenschaften)。
据奥地利联邦商会(Wirtschaftskammer Österreich)统计,2004年,全奥地利共有各种企业310 981家,执业人员达212万多人(2 121 125人)。在2004年一年,全奥新建公司(企业)为29 740个,其中个体企业(Einzelfirma)为23 898个,占当年全部新建企业的80,4%;有限责任公司(GmbH)3 294个,占11,1%;KEG 1 322个,占4,4%;OEG 768个,占2,6%;KG和GmbH & Co KG 109个,占0,37%;协会(Verein)192个,占0,65%;AG 90个,占0,30%。在商业法庭登记注册的个体企业30个,占0,17%;OHG 24个,占0,08%;其他形式的企业共93个,占0,3%。
在所有企业中,仅由投资者自己经营、未雇佣人员的占53,4%; 雇佣1-4人的企业占28,4%;雇5-9人的企业占8,5%.。可见,在奥地利运行的企业(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奥地利人最喜欢成立的是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或 Eimzelfirma),其次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有限无限)两合营利公司(KEG)以及无限责任营利公司(OEG)。
  (二)新建企业资助法
近年来,奥地利政府为了发展经济,鼓励创业,特制定了<新建企业资助法-NeuföG>,对新建企业实行免费登记注册,即免除一切印花稅和政府管理稅,比如在商业法庭的登记费,在政府免费领取营业执照等。但此处,所谓“新建立企业”,是指投资企业者在过去15年中不论是在奥地利,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没有经营过相类似的企业,而且在建立企业的当月及今后11个月中所添置或购置的企业设备与企业所在地原来的企业不能一样,也不是原来企业的扩展。也就是说,如果新开饭店处原来就是饭店,就不算“新建立企业”,当然公司转让和股权转让就更不在新建立企业之列了,就不能享受“新建企业资助”。
“新建企业资助法(Neugründungsförderung--NeuföG)”主要包括商业法庭登记费、营业执照费、企业设备批准费(Anlagen Genehmigung)、执牌经理的申报和审批费等。
印花税和管理稅
当新建企业所占地皮稅不超过75 000欧元,则免除上缴地皮稅(Granderwerbsteuer)。
免除股份公司(AG, GmbH,GmbH & Co KG (KEG)的股金稅(Gesellschaftsteuer),即股金的1%。
免除一年的工资附加税,即DB (Dienstgeberbeitrage für Familienlastenausgleichsfonds)
(总工资的4,5%),建筑基金费(0,5%),事故保险费(1,4%)和商会会费(0,38—0,46%),也就是说,在一年中最多可减少6,86%的工资附加费用。
因此建议所有新建企业在成立公司企业前,千万不要忘记首先前往维也纳(或各州,地区)商会(Wirtschaftskammer),咨询是否属于新建企业?是否满足新建企业资助的(NeuföG)条件?如果符合,经济商会会为你向商业法庭、区政府、区税务局、保险公司等发出新建企业的证明表格,通常这些表格会给你本人,由执业人自己向有关单位递交备案,以便各部门免除相关的费用。
(三)人合公司
1.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或.Einzelfirma)
顾名思义,个体企业即是由一个人投资组织,经营及负责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个人企业分为未经商业法庭登记(nicht protokollierfes Einzelunternehmen)和商业法庭登记(Einzelternehmen protokollierfes)两种。
一般的个人企业都没有超出“商法典(HGB)”规定的“小企业(Kleingewerbe)”范围(即年营业额不超出40万欧元),因此都不用去商业法庭(Hadelsgericht)登记注册(nicht protokollier Einzelunternehmen),只需直接前往所在区的区政府(Magistrat)去申请领取营业执照(Gewerbschein)和到所在区的税务所(Finanzamt)申请一个稅号(Steuernummer)即可。
按法律规定,个体企业的名称应以企业拥有者的姓和名组成(如有多个名时,至少要一个名),并附加企业经营业务,比如:Johann Kohl, Antomobil。
个体企业的特点是“三独”:即独资、独责(或独赔)、独营。
1.独资:资金由企业个人投入;
2.独责:对企业欠债(贷款、货款,租金等等),由业主一人负责,须用个人全部财产担保、赔偿;
3.独营:企业由业主个人负责经营,当然,业主也可聘用代理人(Prokuristen)来负责经营。
理论上说,个体企业的优点显然是业主独立自主,一个人说了算。理论上的缺点是:由于“独资”,则可能资本不丰,企业规模受限;由于“独责”,则贷款数额可能受限制,因一个人偿还能力有限,如还债时,须用全部家产赔偿;由于“独营”,则当业主出差、生病或死亡之时,企业的经营可能会陷入危机。
2.合伙 (Die 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GesbR)
合伙(GesbR),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通过协商,一起进行某项业务或共同享用某些物质条件(如金钱、货物、项目等)。本质上说,“合伙(GesbR)“根本不能算作“公司,”因此用不着去商业法庭登记注册。
合伙存在期限的长短、经营管理权以及赢利分红等问题均由“合伙合同(Gesellschaftsvertrag)”来确定。
每年公布公司帐目,公司每一个成员任何时候均有权要求查看帐目。
如果,合伙公司是一个无限期存在的公司,则每一个成员均有权退出合伙公司。合伙的经营权属于全体成员,或者通过合同由其中一个或数个成员负责,也可聘用“经理”来管理。
合伙公司的债务由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并均以每个成员的家庭财产来担保赔偿。
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可采取合伙形式:
1.因为不具备完全商人(Vollkafmann)的性质,不可能在商业法庭登记注册公司,比如一些自由职业者(如建筑师)共同工作;或者作为贸易企业未超出小企业(Kleingewerbe)的范畴;或者父子二人共同经营一个手工企业。
2.工作协作(Arbeitsgemeinscheften),比如共同承担一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作为建立一个要求法人资格的正式公司的过渡(Vorgesellschaften)。
3无限公司 (Offene Gesellschaft)
3.1.无限责任公司(Offene Hadelsgesellschaft-OHG)
根据奥地利商法典(HGB)定义,无限责任公司(OHG)是为了经营工商企业而共同建立起来的一个公司,公司的每一个成员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赔偿的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OHG)的组成成员,都必须具备“完全商人(Vollkaufmann)”的资格,法律上的“完全商人(Vollkaufmann)”,简单说来就是指具备从事该行业的法人资格者,即我们通常说的具有“可以执牌的资格”,因此无限公司完全是一个纯粹的个人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OHG)的特点显然是:
1.公司必须由两个或多个“完全商人”的股东组成。
2.公司的每个股东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赔偿责任,即用自己全部家产赔偿;而且公司每一个成员都有偿还公司全部欠债的责任,即当某个股东不在时,债权人有权向其中任一股东追讨全部公司欠债,而不是只要求赏还公司债务的一部分。
3.一般公司每一个股东都有经营企业的权利,也都必须参加公司的工作,除非成立公司时的合同上有别的规定。
无限责任公司(OHG)的优点显然有:
1.公司每个成员都具有管理、检查、控制的权利。
2.公司业务可分工负责。
3.如需贷款,比个体企业的可能性大些。
但无限责任公司(OHG)的缺点也很明显:
1.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紧紧拴在一起,比如“禁止竞争(Konkurrenzverbot)”,禁止公司股东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参与经营与公司相似的企业,也不允许向相类似企业投入物质、资金等等。
2.每个公司股东对整个公司债务均负有无限的(unbeschränkte)连带责任(Solidarische Haftung),即使在公司解散5年后,这种责任仍然有效。
3.2.无限营利公司 (Offene Erwerbsgesellschaft - OEG)
无限营利公司(OEG)与无限责任公司(OHG)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其根本区别有两点:其一,无限责任公司(OHG)的组成人员都必须具备完全商人(Vollkanfmann)资格(现在似乎要求并不严格),而无限营利公司(OEG)则对股东无此要求;其二,无限责任公司(OHG)为一年纯营业额(Nettoumsatz)超过40万欧元,对食品行业以及食品百货混合行业年纯营业额超过60万欧元的“大”无限公司。但无限营利公司(OEG)则一般为一年纯营业额(Nettoumsatz)不超过40万欧元,对食品行业以及食品百货混合行业年纯营业额不超过60万欧元的“小”无限公司。
无限营利公司(OEG)须经商业法庭注册,公司名称至少以一个股东的姓(Zuname)加上“OEG”组成,如“Kohl OEG”或“Kohl & Micheal OEG”等等,也可以在后面附加上公司的经营范围,如“Kohl & Micheal OEG, Architekturbüro”。
无限营利公司(OEG)的执牌经理可以由一个股东担当,如股东均无执牌资格,也可另聘有资格的执牌经理,但至少必须报半稅(每周至少20小时)。
无限营利公司(OEG)的每一个股东成员都是老板,因此都必须交纳社会保险(GSVG),即华人中通俗说的,公司每个股东都必须交“老板保险”。
无限公司(OHG和 OEG)的股东义务:
无限公司中的每个股东都有义务投入资金、物质。都要把公司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并负有法律责任。
“禁止竞争”,没有全体股东的同意,不允许任何股东有任何谋私的营利行为,也不允许任何股东再加入另一公司,或承担别的公司的事务。换句话说,无限公司中的每一个股东都必须在资本及个人行为上完全投入,合力打拼,共同发展。
3.3.无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OHG和无限营利公司OEG)的股东责任和权利
无限公司的股东责任
无限公司中的任一股东对公司债务都视为总的债务人(Gesamtschuldner)负有无限的(unbeschränkt)和个人的(persönlich)责任。
所谓总的债务人(Gesamtschuldner),指任何一个股东都对公司总的债务负责,或者说公司欠债总数即为每一个股东欠债数。
所谓无限的(unbeschränkt)责任,指不仅以公司财产作为债务担保,而且以每个股东的私人财产作为担保。
所谓个人的(persönlich)责任,指债权人不需要首先向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就可直接向公司任何一个股东要求偿还债务。
无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无限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关于公司经营:原则是每个股东都有权进行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比如采购、销售、收银、付款等等。
2.  关于公司代理权:公司的对外代理权可以通过公司成立合同规定由一个股东,或几个股东或全体股东有权对外代理公司,处理有关法律性的事务,比如公司财产的转让、抵押等等。
3. 无限公司的赢利和亏损:关于公司的赢利或亏损的分摊,在公司成立合同中应列表详细说明具体比例。按照法律,每个股东可以在一个营业年中首先获得其股本4%的红利, 剩余的赢利将在下一营业年中分配,或者下一年中分摊上一年的亏损。
4. 关于私人取款:按规定,每个股东允许在一营业年内(Geschäftsjahr)从公司帐户中取出其上一年确定的股本数的4%作为这一年的赢利分红部分,不管这一年是否赢利。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公司成立合同中对此作了不同的规定。
5. 关于费用报销:为公司事务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公司报销,如差旅费等。
6. 关于财务审核:每个股东都有权审核公司会计帐务、文件及年终帐等。
7.  当公司在某一时间停业了,规定在6个月内有退出该公司的权利。
3.4.无限公司的解散
通过以下原因,一个无限公司可以解散:
1. 公司停业。
2. 全体股东决议。
3. 一个股东死亡(但如其继承人同意,公司也可继续)。
4. 公司破产。
5. 股东要求退出。
6. 法庭裁决公司也不能履行公司义务。
7. 故意的或严重的失职,不能履行应尽义务。
如果公司解散的原因只涉及到一个股东,其余的股东也可以继续营运该公司而不解散,这点最好在公司成立合同中对此预先做好规定,其余股东也有不解散公司的愿望。
公司解散意味着清偿债务(Liquidation),在清偿债务时,首先将公司财产变卖,如果还不足以抵债,其余部分按股东股本份额分摊。
由此可见,无限公司组织,经营的成败,一是取决于合作者的个人素质、能力及责任心;二是取决于合作者的团结精神和协同能力。
(四)资合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Die Gesellsa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es.m.b.H或者GmbH)
根据商典法定义,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拥有自身法人代表、公司股金(注册资金),由股东共同出资,不存在以股东个人财产担保公司债务的公司形式。对公司规模大小、股东人数没有规定,只规定了公司最低股金数。
有限责任公司一定有自己的法人代表,公司股东即可为法人代表,是法人,也可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GmbH)一般由两个股东以上组成,目前也允许一个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GmbH)。
有限责任公司属资合公司的范畴。有限责任公司只以登记的公司股金(注册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保证,各个股东个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1.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优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好处就是每个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不必以自己的私人财产来担保。但是当“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申请贷款时,贷款方要审查公司的偿还能力,往往也要求公司的一个股东或多个股东以自己的私人财产来担保贷款的偿还。
2.比起有限股份公司(AG)来有限责任公司(GmbH)承担的公开和审计义务(Publizitäts und Prüfungspflicht)较低。
3. 对“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审计义务(Prüfungspflicht),只须将年终平衡帐(Bilanz)向商业法庭申报登记。而“大型”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年终结算必须经审计。
所谓“大型”、“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满足以下三条中任意两条者为“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不满足以下三条或仅只满足其中一条者为“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1.最高年终平衡帐数目(Bilanzsumme)为312万5千欧元。
2.最高年营业额(Umsatzerlöse)为625万欧元。
3.最多雇员数(Arbeitnehmer)为50人。
4.法律上,股东可不参与公司经营。但事实上股东与经营往往联系紧密。
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缺点是比起有限股份公司(AG)来,贷款的可能性要小些。
1.2.有限责任公司的命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命名可以一个或几个股东的姓名,也可用公司经营业务,或者股东姓名加业务均可,再在后面加上Ges.m..b.H或GmbH即可。
如以一个股东姓名命名:Johann Kohl GmbH;
以两个股东姓名命名:Johann Kohl & Thomas GmbH;
以经营业务命名:Chinarestaurant GmbH;
以股东姓名加公司业务命名:Aicher Hochbau GmbH。
公司名与商(饭)店名是两回事,不能混淆,不能交换:
如:Johann & Thomas GmbH (GmbH公司名);
Restaurant “Vienna”(饭店名);
又如:Johann Kohl  (公司名,个人公司);
Cafe  Restaurant “Vienna”(饭店名)。
1.3.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
按法律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建立,必须经过律师或者公证处,各个股东签署文件,由律师或公证处向商业法庭申报登记注册。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Geschäftsanteil)和股金(Stammkapital)
只要承担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Stammeinlagen)就具有了公司的股东权利(Mitgliedschatsrecht)。这个股东权利就称为股份(Geschäftsanteil)。股份出资的多少,各个股东可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份登记簿,记录各个股东的股份出资。股份的转让也必须通过公证处进行。
全体股东的股份出资(Stammeinlagen)就构成了公司的股金(注册资本)(Stammkapital)。按目前奥地利商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至少为35 000(三万五千)欧元,股东个人股份至少为70欧元。公司成立时,只要求出具一半股金(即17 500欧元)的现金即可。此外,实物也可作为股份入股。
1.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经营管理(Organisation und Geschäftsführung)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分为股东大会(Generalversammlung)、执行经理(Geschäftsführer)和监事会(Aufsichtrat)。
股东大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执行董事召开,全体股东参加,股东的投票表决权(Stimmrecht)取决于每个股东的股份。股东大会将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决定,比如审查和批准公司的收支账目、年终决算、赢利分配、股金的追加等。其中两项最重要的任务是:选举公司监事会,确定聘请公司执行经理(Geschäftsführer)。表决一般采用简单多数票通过方式。股东大会决议最好通过公证。
1.6.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Aufsichtrat)
不是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GmbH)都要成立公司监事会,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成立监事会:
1.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监事会者;
2.公司股金超过70 000欧元,并且股东超过50人
3.公司雇员(最近12个月平均)超过300人。
公司监事会至少3人组成(通常由股东组成),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与股份有限公司AG相同,每两个监事会成员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即三人监事会可拥有两名工作人员共五人组成。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公司的全面业务运行,或者说,是全面监督检查执行经理的工作。
1.8.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代表权(Vertretung)
1.8.1.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法经理(Handelsrechtlicher Geschäftsführer)
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法经理不一定是大股东,由股东大会任命,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几个股东。商法上的经理对外代表公司,当公司出现重大错误时,商法经理应负全责。
1.8.2.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经理(gewerberechtlicher Geschäftsführer)
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必须要有执行经理(执牌经理)(gewerberechtflicher Geschäftsführer)。执行经理必须是居住在奥地利国内的人,并具有经营该行业的资格(Befähigungsnachweis)公司的执行经理,可以是具有执牌资格的商法经理,也可以不是公司股东,由股东大会另聘的有资格的人材。
1.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社会保险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但不是商法经理时,没有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股东,同时又是商法经理时则必须加入工商社会保险(Gewerbliche Sozialversicherung - GSVG)(即所谓老板保险)。但如果此股东(商法经理)投入公司的股份低于25%,对公司无决定权时,则此商法经理加入普通社会保险(Allgemeine Sozialversicherung - ASVG),即在地方保险公司(GKK)作为雇员保险。另外如果商法经理的股份占26 - 49%之间,并且要听从于(公司)指示(Weisungsabhängigkeit)者,则其社会保险也可纳入普通社会保险(ASVG)范畴。
1.10.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税务
有限责任公司(GmbH)是双重付稅。有限责任公司的赢利必须交付25%的法人稅(也称公司稅,或团体法人稅)。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年内没有赢利,甚至亏损,也必须至少按公司股金的5%(即最低1750欧元)预交公司法人稅(公司成立的第一年为1092欧元)。
如果将赢利分配给各个股东,则必须交纳25%的资本收益稅(Kapitalertragssteuer- KEST)或者按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的计算方法减半交稅。
股东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获报酬,必须计入工资稅(股份低于25%者),或者所得税(股份高于25%者)的范畴。总之公司支付给股东的所有报酬,反过来说,股东从公司提取的收入都必须计入交稅范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与公司有工作合同者,公司所支付的报酬都必须向区政府交纳地方税(Kommunalsteuer).
2.有限股份公司 (Die Aktiengesellschaft - AG)
根据商典法(HGB)的定义,有限股份公司是指:拥有自身的法人代表,每个股东以股票形式参加公司投资,不存在以个人私有财产担保公司债务的公司企业组织形式。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拥有自身的法人代表,其股东成员(Aktionär)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2.1.股份有限公司(AG)的优缺点
显然,股份有限公司(AG)的优点是:
1.通过许多股东的参与,可以将许多相对较少的资金集中成巨大的公司资金。
2.每个股东(Aktionär)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即每个股东所认购的股票数目。
3.股票在任何时候都是可转让的。
有限公司的缺点是:
1.事实上,股东(股票持有人- Aktionär)与企业的领导管理层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2.通常,股东与企业管理层的利益正好相反,比如,股东希望公司的赢利兑现越多越好,而企业管理层则希望将赢利作为企业的留成越多越好,即兑现越少越好。
3.股东们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由于疏漏的信息传递而受到极大的限制。
4.所有股份公司的年终结算,必须通过经济信托人(Wirtschaftstreuhändern)审查,向公众公布.即有限股份公司的年终结算及公司财务变动的公开和审查义务(Publizitäts- und Prüfungspflicht)。
对“大“的有限股份公司的年终结算及财务变动情况还必须通过“维也纳报(Wiener Zeitung)”公布。所谓“大“有限股份公司是指以下三个指标中达到其中的两项以上者:年终平衡帐目大于1250万欧元,年营业额高于2500万欧元,雇员超过250人以上。
2.2.股票 (Aktien)
股票(Aktien)是指拥有一个有限股份公司按份额划分的成员权利的凭证。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卷,只要人们拥有了它,就具有了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股份公司的基本资金和股票资本以股票形式分割,股票的票面价值(Nennwerte)或名义价值Nominalwerte)的总和就是股份公司的股本(Grundkapital)。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为70 000欧元,每份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为1欧元。
自从1999年以来,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Quotenaktien),或称份额股票、比例股票,股票上无票面数值,只有占整个企业的股本份额(比例)。
2.3.股东(Aktionäre)的权利
拥有股票的股东就拥有法律所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
1. 分红的权利(股利 - Divideude)
股利(股息)按股本的百分数或按每份股票价值给出,比如股本(名义)为一亿(100 000 000)欧元,分为一百万股,分配的红利为6百万欧元(6 000 000欧元),则股利为6%,或每股为6欧元。
2.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的投票表决权利。
2.4.股份公司(AG)的组织机构和领导管理
作为法人,股份有限公司(AG)需要自然人来作为公司的代理和管理。股份公司法律规定公司必须有三个组织机构:股东大会(全体股票拥有者-Aktionäre)、监事会(Aufsichtsrat)和董事会(Vorstand)。
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每年必须由董事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监事会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东召集,决定股本资金的变化、转化和撤销。
每份股票作为一票。
特殊情况下,一些决议需要四分之三多数票数通过。
监事会(Aufsichtsrat),监督检察机构,由选举产生,最多任职4年。每选举两个监事会成员,同时就增加一个工作人员,比如股东大会选举出5名监事会成员,则监事会可聘请3名工作人员。
董事会(Vorstand),公司领导管理,领导公司企业,代表公司,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终结算,提出年终报告,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不允许同时成为监事会成员。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由监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并监督董事会成员工作。
(五)(有限无限)两合公司
按商典法定义,所谓(有限无限)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就是由两人(两个股东)以上,为了营业而组成的共同企业团体,其中至少有一个或多个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的以个人财产担保的连带责任,称为无限责任股东(Komplementär)。而至少有一个或多个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称为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en)。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与无限公司股东一样,对公司债务负无限的个人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只按投入股金份额承担公司债务。
1.两合公司(KG)与两合营利公司(KEG)的区别
与无限公司(OHG)与无限营利公司(OEG)一样,仅在全年营业额的差别。两合公司(KG)指年纯营业额超过40万欧元,食品或食品百货混合行业年纯营业额超过60万欧元的“大“两合公司,而两合营利公司(KEG)一般为年纯营业额低于40万欧元(或60万欧元)的“小”两合公司。
2.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成立
两合股份公司及两合营利公司必须经商业法庭登记注册。但两合股份公司及两合营利公司的公司合同,没有法律规定,也可以仅是口头合同。但是建议最好有书面合同,不过此书面合同不必通过公证处或律师,只要自己写好后,公证股东签名属实即可(公证最好到各区法庭,费用比公证处便宜许多)。建议公司成立合同应包含: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公司的经营权、代理权、公司盈利及亏损的分配比例方法、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方法、股东退股、股份转让、新的股东加入、股东去世、公司倒闭清算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3.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公司命名
两合股份公司及两合营利公司,因本质上属于人合公司,因此必须至少以一个无限股东的姓或姓名再加上KG (或KEG)命名。比如Zhang KEG(或 KG)或Ming Zhang KEG(或KG);或者两个无限股东姓(名)命名,Zhang & Liu KEG(或KG)  或Ming Zhang & Yuau Liu KEG (或KG)。
两合营利公司(KEG)必须通过商业法庭登记注册后才允许正式营业。而两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KG)可以在商业法庭登记未完成前开业。
成立两合股份公司(KG),必须在开业一年内证明其营业额超出了“小”公司(即40万、60万)范畴。如果年营业额不能达标,则商业法庭将会改登记为两合营利公司(KEG)。
4.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优点:
对无限责任股东(Komplementär)来说,与无限公司相比,扩大了财源(股金)而又不失去权利(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对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en )来说,与无限公司相比,不必亲自参加公司经营,对公司债务不用个人财产担保。而且对有限责任股东不要求具有商人性质(Kaufmanseigenschaften)。
5.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缺点:
正好反过来,对无限责任股东来说,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如公司负债,无限责任股东要负无限的个人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过问权和控制权也十分有限。
6.两合股份公司及两合营利公司的股东权力和义务:
如果在公司成立合同中未作特殊规定,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和代理权,有限责任股东没有企业的经营权和代理权。
赢利分红及亏损分摊:
在公司成立的合同中,绝对必要对公司经营赢利和亏损分摊做出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则与无限公司一样,每个股东可以在一个营业年内提取其股本的4%,作为这一年的预分红。在每个股东提取4%的预分红后的剩余赢利部分,则按股本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注意这点与无限公司不同,无限公司是按人头进行分配)。
7.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解散:
请参照无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退股或死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解散公司。两合公司在经济上的意义与无限公司十分类似,差别在无限公司中每个合伙人地位平等,都是公司主人。而在两合公司中,只有无限责任股东才是企业的真正主人,有限责任股东实质上只是一个股份投资者,其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有限,仅具监督权利。当然有限责任股东也可以通过增加股份投资来提高自己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
8.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社会保险:
作为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无限责任股东,不管一个或多个,则必须向工商社会保险公司交纳社会保险(GSVG)。
9.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税务:
与有限责任公司(GmbH)不同,两合股份公司(KG)及两合营利公司(KEG)属于人合公司,因此,两合股份公司及两合营利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人稅(Körperschaftsteuer),即公司的赢利不交公司稅,只是对每个股东报酬及赢利分红,须计入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范畴。
10.特殊形式的两合股份公司GmbH & Co. KG和 AG & Co. KG
近年来,以GmbH & Co KG (或 Ges.mbH & Co KG)以及AG & Co KG形式出现的公司,是实践中逐渐增加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两合股份公司。由前文可知,两合股份公司(KG)和两合营利公司(KEG)是一种人合公司,它们的无限责任股东应是一个或多个自然人。而GmbH & Co KG和AG & Co KG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不再是一个或多个自然人,而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GmbH)或有限股份公司(AG),即将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变成了一个法人(公司)。由此可知,GmbH & Co KG及 AG & Co KG这种形式的两合公司的优点显然是:
1.避免了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的个人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人以自己的私有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对公司债务的赔偿,仅仅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股本(即最低为35 000欧元)或者有限股份公司的各股东(Aktionäre)的股票价值。
2.部分避免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股份公司的公司稅(法人稅),因为GmbH & Co KG或 AG & Co KG公司的赢利,不单单归于无限责任股东GmbH和AG,还要分红给合伙的有限责任股东(Kommanditisten – Co.),这样就减少了GmbH或AG的公司法人稅。
这种两合公司中的GmbH往往是由一个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老板将自己由自然人便成了一个法人,将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责任变成了有限责任,就不会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担忧了。
这种两合公司也往往是两个有限责任公司(GmbH)合并而成,这样至少可减少一半以上的法人稅。当然,这种两合公司因为是KG,所以一定是商典法意义上的“大”公司,即年纯营业额(Netto)达40万欧元以上,对食品行业及食品百货混合行业年纯营业额达60万欧元以上者。
(六)隐名合伙
所谓隐名合伙,指合伙人只向企业投入资金(或物质),分摊公司的赢利和亏损,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公司任何义务的形式。隐名合伙根本不是公司(Firma),当然不必向商业法庭登记注册。一个企业可以有一个隐名合伙人,也可拥有多个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根据对公司债务和财产增加的参与程度又分为典型的隐名合伙(typische stille Gesellschaft)和非典型的隐名合伙(Atypische stille Gesellschaft)两种。前者(典型的隐名合伙)对公司债务赔偿最多为其投入的股金数;后者(非典型隐名合伙)还参与公司财产的增加,即参与公司储备金。
隐名合伙的优点:
1.仅仅投资,没有义务参与公司工作。
2.对公司企业的债务只承担自己投资份额的赔偿责任。
3.对外(第三者)的保密性,比如一个人是一个公司的隐名合伙人,但同时他又是该公司企业的供货商,或者为该公司顾客的情况。
4.隐名合伙人的性质与公司借款债主类似,当该公司倒闭时,隐名合伙人象债权人一样,可要求公司偿还投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增加扩大了资金,但又不必担心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分散。
6.隐名合伙的加入,对外是不知道的,对其他股东无任何影响。
当然,这种隐名合伙的缺点显然是:
1.隐名合伙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极其有限,仅有调看年终平衡帐和年终结算的权利。
2.典型隐名合伙对公司价值的增长(Wertzuwachs)没有份。
(七)营利及经济合作社
按商典法定义,合作社就是指成员数目不定、大家共同促进营利和经济的一种协会(Verein)形式。合作社有自己的法人代表。可见合作社与我们前面述及的各种公司企业不同,本质上它不是为了赢利而建立的,而是应成员们的要求和促进(Förderung)成立的。
合作社每一个成员都同时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这个合作社经营者(Unternehmer);另一方面他又是这个合作社的顾客(Kunden)。所以合作社通常是小企业及顾客为寻求大企业的优势而互相组成的一种经营形式。
根据成员的促进营利的种类,合作社可分为:
采购合作社 (Einkaufsgenossenschaften)(Bezugs- Rohstoffgenossenschaften)
通过大规模地购买物品或者原材料,然后向各个成员小量分配,这样就降低了购买成本。通过这种合作社途径使小企业的原材料成本下降,而更好地应付了大企业的竞争,比如,农业的采购合作社(Landwirtschftliche Einkaufsgenossenschaften)在采购化肥、种子、饲料方面就发挥了优势。
销售合作社(Verkaufsgenossenschaf - Absatzgenossenschaften)
各个合作社成员的产品都集中通过一个销售点来代理,避免了每个成员自己单独销售的许多环节,有共同的大仓库,也为顾客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产品选择,而且也使小企业生产者成为大供应商的一部分。比如农业的销售合作社对奶酪制品和粮食的销售。
加工合作社(Verwertungsgenossenschaften)
合作社对成员的产品集中进行加工处理,使产品增值的合作社。如奶酪加工合作社、葡萄加工合作社、水果和蔬菜加工合作社、家禽家畜加工合作社等。
设备利用合作社(Nutzungsgenossenschaften)
成员共同利用确定的机械设备等(如农业大型机械、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
生产合作社(Produktiousgenossenschaften)
共同从事手工或工业产品的生产。
信用合作社 (Kreditgenossenschaften)
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资助成员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对一些小款贷款,或者不能满足一般营利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提供资金保证。奥地利的Raiffeisenbanken过去就是农业信用合作社性质的,而人民银行(Volksbanke)过去人们称它为商业银行(Erwerbliche Kreditgenossenschaften)。但是在今天,信用合作社与商业银行间的区别也十分微小,它们的营业性质和营业管理都是相似的。不同的只是各自的部分顾客群不同而已。
合作社的股份出资
合作社各个成员向合作社出资股份的份额多少,由会议决定。一般要建立合作社成员股金登记簿,但法律上并不要求必须建立。
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机构
合作社的性质如同有限责任公司(GmbH)或有限股份公司(AG),也是一个法人组织形式,因此,也必须有股东大会(Generalversammlung)、监事会(Aufsichtrat)和董事会(Vorstand),其职能也与有限责任公司(GmbH)相同。
同样,一个营利性的协会(Verein)也是一个法人团体,其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GmbH),有限股份公司(AG)及合作社(Genossenschaft)是一样的。
(八)公司企业组织的选择
1.所谓“大”“小”公司的划分
综上所述,根据奥地利商典法(OHG)的定义,在奥地利最常见的公司企业有如下形式:
人合公司: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无限责任公司OHG,无限营利公司OEG,(有限无限)两合公司KG和两合营利公司KEG。
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有限股份公司AG。
那么哪些属于“大”公司?哪些又属于“小”公司呢?要回答此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大小公司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从前面所述内容,我们知道,根据商典法规定有这样几条:
1.年纯营业额低于400 000欧元(食品行业或食品百货混合行业年纯营业额600 000欧元)的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不须向商业法庭登记注册,直接在区政府申请营业执照;而年纯营业额超过上限的个体企业则必须经商业法庭登记注册。
2.低于年纯营业额40万(60万)的无限公司,不能称为无限责任公司OHG,只能称为无限营利公司OEG;同时,低于年纯营业额40万(60万)的两合公司不能称为两合公司KG,只能称为两合营利公司KEG。
3.另根据税务法规定,会计做账时,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无限营利公司OEG,以及两合营利公司KEG的年纯营业额高于40万(60万)时,必须采取复式记账法(Doppelbuchhaltung),必须作年终平衡账(Bilanz),而低于40万(60万)时,则不必采用复式记账法(Doppelbuchhaltung),也不必作年终平衡账(Bilanz)。
根据以上几条,我们就可将“大”“小”公司的划分界限暂定为:年纯营业额高于40万(60万)者,人们就可称其为“大”公司,低于40万(60万)者,就可认为是“小”公司。根据这个定义,人们就好区别了。当人们一看到公司的名称时,就知道哪个是“大”公司,大企业了。这就是:无限责任公司OHG、有限股份公司AG、两合公司KG (含两合公司GmbH & Co KG,  AG & Co KG),一定是“大”公司;而其他的所有公司企业形式,包括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 无限营利公司OEG,两合营利公司KEG,有限责任公司GmbH以及合作社等,一般都属于“小“公司的范畴。不过,从理论上讲, 光看公司名字时,则“不识庐山真面目”,它们很可能是低于40万(60万)的“小”公司,但也有可能是高于此线的“大”公司。当然,如个体企业同时也打出它在商业法庭登记注册号时,则显然就是一个“大”的个体企业了。
从税务上说,无限责任公司OHG与无限营利公司OEG、两合KG与两合营利公司KEG,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年纯营业额超过40万(60万)的话, OEG改不改OHG, KEG改不改KG,取决于东主是不是想示“大“,税务上无区别。 而有限责任公司GmbH则不同,如年纯营业额高于40万(60万)的话, 则改成两合公司KG (或者 GmbH & Co KG),不仅仅是示“大“,税务上显然也更有利些。 从这个意义上说,KEG, OEG可“大“可“小“,反而, GmbH基本上属于“小“公司了。
2.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综上所述,奥地利的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很多,各有其优缺点,可以说没有一个是完美的。当你组织成立公司时,主要根据股东人数、业主财产多少、经营行业、风险大小等来综合考虑,从而达到趋利避害,扬长去短,为自己的主要目的服务。具体到我们大多数华人华侨来说,恐怕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省钱的问题,比如,公司成立费用,特别是公司的长期经营费用需不需要社会保险,需要几个社会保险,什么公司做帐省钱等等问题。
从本文一开始列举的奥地利商会关于成立公司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对大多数奥地利人而言,他们最喜爱的是个人独资的个体企业(Einzelunternehmen)。因为个体企业成立费用最低,经营费用小。对我们在奥华人华侨而言,绝大多数经营餐饮业、贸易业,以家庭经营为主。因此,对我们华人华侨来说,个体企业(个人公司)也应该是我们优先选择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个体企业的赢利和亏损都由业主一人承担,如果赢利较大,可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较高。这样,不如选择成立两合营利公司(KEG),增加一个或两个有限责任股东,年终结算时就可分摊赢利或亏损了。个人企业成立不必经法庭,KEG必须经法庭登记,相对而言成立费用仅比个体企业多一项法庭登记注册费(初次经商,还可免除),但在做帐、年终结算等其它费用方面二者都一样。
无限营利公司(OEG)在成立与做帐、年终结算与KEG都一样。但OEG的所有股东都是平等的老板,都必须交工商业主社会保险。因此OEG只有当股东没有劳工局的工作许可,而因各种原因又必须有社会保险时,可采取OEG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或者夫妻双方都想今后领取退休金时可采用。但对一般家庭企业来说,夫妻都交社会保险费似乎没有必要。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GmbH,对我们绝大多数华人华侨来说恐怕是最不可取的公司组织形式。为什么?如前述,GmbH成立要经公证处,还要17 500欧元存入银行,做帐必须采用复式记账法,年终必须做平衡账(Bilanz)。GmbH成立费用高,经营费用高,要交公司法人税,增加资本时还要缴税等等,比起个体企业、KEG、OEG来, 一般每年至少要多花费3000-4000欧元。GmbH唯一的好处是公司倒闭赔偿时,不用私人财产担保。因此成立GmbH主要理由恐怕只有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办投资移民者,因为不可能选择别的公司形式.不得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GmbH这种形式;二是如果业主私人财产雄厚,经营的企业风险又很大时;三是业主有办法能设法搞到巨额贷款,或拖欠其他公司大额货款、房租等等,总之,能欠一屁股债,而又不准备偿还时。(在此,顺便提醒读者注意,不管是企业经营,还是个人生活,在金钱方面与以GmbH形式的公司打交道时,一定要多加小心为妙。君不见,犯诈骗罪的企业,差不多都是GmbH吗?)。我们生活在奥地利的绝大多数华人华侨,开餐馆、卖服装,搞贸易,开画廊,干旅游,跑Markt,风险是有,但不是很大。况且,最重要的是,我们不可能在奥地利搞到大笔贷款,也不可能在奥地利拖欠大笔货款、大笔房租,赔本都是自掏腰包,亲戚朋友处借的钱,砸锅卖铁都要归还。既然如此,成立和经营花费昂贵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还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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